券商 落實先收後付原則

款券同步T+2日交割(DVP)2月2日上路,款券交割調整為同一天辦理後,雖然壓縮證券商的作業時間,但證券商仍應落實對投資人先收後付的交割原則,也就是投資人完成付款後才能撥券,或是完成證券交割後才能撥款。


增訂細節建立防火牆

證交所表示,款券同步交割的基本精神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因證券交割涉及到證交所、證券商與投資人,程序頗為複雜,要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幾乎不可能,且不合乎經濟效益。但縮短款券收付的時間差,以增加效率降低交割風險,則為結算交割制度追求的目標,實務上,集中市場款券收付於同一天完成,符合證券市場款券對付原則。

證交所參考證券商公會的建議後,增訂營業細則第79-1條,除了豁免情況外,證券商在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前,查核投資人存券數量,證券商客戶賣出成交後,集保會對賣出的證券加以註記,供證券商自行控管投資人領回、匯撥等減項交易。

但證券商須確保本身對市場可以完成交割,如投資人在T+1日主張動用該賣出待交割證券,證券商得按其內控程序決定是否同意,這些措施都足以強化證券商的風險控管。

證交所指出,新制已將投資人對證券商款券交割時點,由現行T+1日中午12時前,調整為T+2日上午10時前,為因應新制,部分作業除申報時間配合調整外,也廢除需送交書面文件到證交所的規定。

例如: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時間延至T+2日上午10時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遲延交割申報時間延到T+2日上午11時前,投資人違約申報則調整為T+2日上午11時前;另按目前規定,以上申報作業達標準者,證券商要備齊相關書面資料,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證交所,自2月2日起,書面送達的規定將予以廢除。


投資人注意資金規劃

證交所考量此項制度為重大變革,為恐投資人初期一時無法適應新制,特別就投資人違約申報作業,規劃為期半年的放寬措施,倘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但當日投資人便補繳款項辦理結案時,當日將同步刪除「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內的違約紀錄,證券商次日例行接收證交所的投資人違約檔案,同樣也不會有該結案者的違約資訊。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新制實施後,要做好個人資金規劃,並確實掌握資金流向,以免因疏忽而發生違約交割的情形,進而影響個人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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