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收擔保品價值上限提高

證券市場自2月2日起實施「T+2」日(T指交易日)款券同步交割新制,證交所已增修「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將客戶需提供的擔保品價值上限,由證券商融通額度的120%提高到125%,以降低券商融通風險。

證交所昨(16)日表示,為配合證券市場實施交割新制,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短天期「T+5」型融通機制時點修正為上午11時前,因而就核計擔保品價值的參考價格,也修正為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此外,配合上述修正,證交所為進一步降低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擔保風險,兼顧券商與客戶權益,也規劃配套措施,修正證券商收取客戶提供擔保品價值比率上限提高到125%。

證交所的操作辦法修正後,第一項擔保品價值應以證券商融通給客戶的金額「100%到125%」為限,並以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布的次日參考價,或分割公債面額80%核計。現行規定則為,第一項擔保品價值應以證券商融通給客戶的金額「100%到120%」為限,並以融通「當日」收盤價或櫃買中心公布的次日參考價,或分割公債面額80%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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