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間,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等違法放貸掏空銀行弊案爆發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為善後處理中興銀行而賠付585億8,313萬元,奉命進駐接管中興銀行的中央存保公司,對該行前總經理王宣仁等15名授信相關幹部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被告等人按授信規定辦理,而中央存保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指證被告等必須負責,判決中央存保公司敗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書指出,中央存保公司起訴主張,被告王宣仁等15人,陸續對亞世、台鳳、禾豐、台融、漢陽、榮周等集團授予33件違法放貸案,造成中興銀行發生100億元的重大損失。因此,依共同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規定,處理相關授信業務的人,應該要對授信案、展期案、減免案等負責賠償。
不過,被告王宣仁、簡萬三、施富耀、黃恭進、陳樁雄、莊俊達、林竹雄、李基存、許世芳、徐雲權、張盛枝、劉世陽、蔡宗勳及張友鐘等中興銀行放貸業務幹部,在庭上抗辯主張,這些放款案件,都在銀行所訂有關授信規範所授予核貸、展期或減免利息等空間內辦理,並未違法。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等人按授信規範與程序辦理,難以認定被告等人有何違背委任關係進行違法放貸,同時,原告中央存保公司也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違法情事。因此要求王宣仁等人為損害負擔損賠責任,缺乏法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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