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適法爭議延燒 環保署:友達、旭能不停工 於法有據

中科三期停工之火愈演愈烈,有立委召開記者會表示環保署長過去在立法院的詢答曲解法令,應為中科三期停工事件負最大責任,環保署表示,中科三期的爭議焦點,其實已是適用法律的爭議,而非單純環保爭議,中科三期中已營運(旭能)或興建中的廠商 (友達),如果未能配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依據《行政程序法》且有其正當性的動作。
環保署對於近日鬧得滿城風雨的中科三期應不應停工案,提出措辭強硬的聲明。環保署表示,8月初法院要求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下令撤銷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以及此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環保團體人士、在台灣法學雜誌論述的法律學者,訴訟的執業律師,以及立法院在野黨團部分立委「集體操作」的結果。
他們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忽略專業人士製作的環境影響評估量化資訊,以感性語言及誇大方式形容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並不惜犧牲當年民進黨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園區廠商合法權益,藉以強化國民黨政府為無能政府的訴求。
環保署指出,2002年民進黨執政時代,就已經將《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把要求環保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註銷違法開法許可的規定刪除,改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違法的開發許可,但外界不斷歸責環保署並以錯誤的主張興訟,以至於法官據此做成適用法律考量不完整的裁定。
環保署強調,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此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此行政處分所欲維持的公益時,此行政處分即「不得撤銷」。
國科會給予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因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變成違法開發許可後,基於所委託知名專業人士所做成最新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其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國科會據此清楚認定,中科三期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許可所欲維持的公益,因此做出不予撤銷開發許可的決定。
聲明還指出,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的假處分裁定,要求環保署通知國科會停止執行開法許可的論述中,錯誤地認為環保署可認定國科會開發許可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通知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完全未論述《行政程序法》及考量國科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已做成的認定,這是視過去專業的環評報告書及環評委員的專業審查結果如無物。
環保署重申,由於國科會所做成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許可所欲維持的公益的認定,形成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不得撤銷開發許可的結果,因此中科三期中已營運或興建中的廠商,如果未能配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於法有據,而且有其正當性。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