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公司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發行認購權證所進行的避險交易損失,不被國稅局認列為成本,被開單補稅28. 66億餘元,元大證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在95年12月,對該公司88年度同樣是權證爭訟的確定敗訴判決理由,將元大證的訴訟,判決駁回。
這件官司,元大證仍可上訴,但「勝訴」的機率幾近零。據統計,有關券商權證爭訟事件,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甚至提出再審仍被判決敗訴的件數,已超過25件,沒有任何1件官司是券商打贏的。
判決書指出,國稅局以認購權證發行時所取得的發行價款,自應包含發行人轉售予發行人本身的自留額度。同時,認購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買賣認購權證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從而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避險部位損失及認購權證再買回出售損失,為證券交易損失性質,不准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並將應稅部門原列報應分攤的交際費及職工福利費用超限部分,移入免稅收入應分攤的費用。
法院因此認為,國稅局開單要求元大證應補稅額28億6,610萬9,51 0元,並沒有錯誤。
元大證申報93年度營所稅,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25億4,275萬餘元、出售資產損失7億2,961萬餘元及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7億3 ,798萬餘元,國稅局查核後,將元大證的營業收入淨額提高為235億 2,805萬餘元、出售資產損失7,917萬8,804元及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5億3,664萬餘元,最後核定元大證應補稅額28.66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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