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豐中華寶華金融債也賠付

  RTC修法,中華商銀、寶華銀行、慶豐銀行約20億元金融債投資人,有機會獲得賠付。立委提案修改「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7日審查,若審查通過,包括慶豐銀行1.76億元、約百餘名投資人,以及寶華銀行10億元、中華商銀8億元的基層金融機構投資人,合計約20億元的金融債券持有人,可望列入賠付範圍。

  中華商銀、寶華銀行和慶豐銀行的次順位金融債發行期間,部分的時間點,落在民國94年6月24日修法以後,導致部分投資人無法獲得理賠,引發糾紛。

  由於慶豐銀行在民國94年6月發行約50億元次順位金融債券,其中,在被接管以前,已有2成還本,約10億元,至於未還本的40億元,則由於繳款時間點剛好落在法規生效的6月24日的前後,是否可以賠付,引發爭議。

  金管會最後從寬認定,決定以諾成契約日做為認定基準,僅1.76億的部分,不在賠付保障範圍,亦即,無論繳款日是在6月24日之前或之後,只要在6月24日以前簽訂契約,即可賠付,規模為38.24億元。

  不過,購買同一筆金融債券,1.76億元的金融債券持有人,卻遭受不同待遇,立委林建榮擬修法,只要是經主管機關核定,且發行期間跨越先前94年6月修法期間的金融商品非存款債務,都是可賠付的範圍。

  另外,針對中華商銀行和寶華銀行的爭議,立委呂學樟也指出,當初兩家銀行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的淨值,已經為負數,主管機關仍核准發行債券,導致投資人受到損失。

  他並認為,金融債券和同業拆款,都具融資性質,但拆款的短天期融資卻可獲得賠付,長天期有價證券的金融債卻未獲賠付,特別是金融債購買者,多屬信合社等基層金融機構,因此,應修法加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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