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於今(5) 日公告,有關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之配套修正法案,已經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即日起開放國外企業以原股方式來台申請登錄興櫃,交易滿 6 個月後,再提出申請第一上櫃。
櫃買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核備櫃買中心所陳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及「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等有關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之配套修正法案,即日起公告施行。
櫃買中心指出,為使國外企業先熟悉我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及提昇在我國資本市場之知名度、適應台灣 資本市場之運作,規範國外企業先以原股來台申請登錄興櫃,交易滿6個月後,再提出申請第一上櫃。
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之法規,原則上比照國內現行興櫃之相關規定,惟為保障國內股東之權益,至少應指定 1名居住或登記於我國境內之 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且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以確保股東權行使無虞。
法規中並規定,外國發行人須承諾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若外國發行人係屬投資 控股公司型態,則其被控股公司亦需承諾遵守前揭規定。另因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所生之紛爭,須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此外,由於櫃買中心原則不赴國外進行實地查核,為考量未來監理作業之需求,要求外國發行人承諾於必要時須應櫃買中心要求,委託指定之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櫃買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櫃買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
在交易方面,國外企業於興櫃市場交易係以新台幣計價,與本國興櫃交易之差異在於受理自然人客戶初次 委託買賣國外企業興櫃股票時,基於風險之考量,須先確認該客戶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個月,且有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之紀錄,以確保其具備一定投資經驗及能力,且於興櫃風險預告書增訂提醒投資人買賣國外企業股票應注意之風險事宜,並指派業務人員說明該種股票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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