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企業登錄興櫃 放行 2008.05.06 04:30 am

國外企業登錄興櫃 放行 2008.05.06 04:30 am
【經濟日報╱記者曹佳琪/台北報導】
    
為因應資本市場國際化,同時配合推動海外企業來台跨牌123計畫,櫃買中心提報的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配套修正法案,主管機關已核備並公告實施,今年底前可望就有國外企業在我國興櫃掛牌,交易滿六 個月後,再提出申請第一次上櫃(IPO)。

櫃買中心表示,為使國外企業適應我國的資本市場運作模式、熟悉我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提昇在我國資本市場的知名度,規範國外企業先以原股來台申請登錄興櫃,交易滿六 個月後,再提出申請第一次上櫃。

櫃買中心強調,要來台掛興櫃的外國企業,一定要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以及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的法規原則,比照國內現行興櫃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國內股東權益,至少應指定一名居住或登記於我國境內的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有關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事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以確保股東權行使無虞。

【2008/05/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沒有留言: